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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13
  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下称《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是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文件的实施,将对推动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旅游消费快速增长、培育发展新动力产生积极作用。
  《意见》指出,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支持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针对旅游业用地类型多,生态景观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规模大,一般不改变土地性质的特点,对旅游业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针对旅游业建设用地涉及多种规划用途,部分用地用途不够明确的问题,提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用用地供应方式;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同时,针对旅游新业态用地特点,按照鼓励使用存量、规范使用增量的原则,依法明确了乡村旅游、自驾车、邮轮游艇、文化和研学的用地政策。
  一是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意见》提出四条用地规范措施:第一,发展乡村旅游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及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第二,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但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这一政策的适用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为前提。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但应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进行。第四,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可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进行。
  二是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意见》提出三条政策措施:第一,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重申强调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第二,为有效防止自驾车房车营地运营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强化了用地供应与规划管理、建设要求的关联要求,予以了细化,确保自驾车房车营建设与运营与所在地区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第三,从规范管理和支持发展两个方面,明确了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的用途管理、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等事项。
  三是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意见》提出两条政策措施:第一,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并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第二,为鼓励使用现有设施及用地发展,允许在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支持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相关商业服务设施的。
  四是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文化、研学旅游主要依托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等机构和设施进行,《意见》提出两条政策措施:第一,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对上述机构利用现有房产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允许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第二,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等保护工作,促进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规划管理和用地供应政策进行了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包括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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