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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迎重磅文件!三类小镇面临淘汰,“假小镇真地产”或迎清理潮

发布日期:2018-09-22
  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8〕1041号)(以下简称“1041号文”)。此次文件的下发,意味着此前由四部委共同主导的特色小镇申报及审批工作,已完全由国家发改委主导。在全国特色小镇建设如火如荼的当下,文件为特色小镇建设明晰了方向,未来优胜劣汰成必然,“假小镇真地产”等不合规特色小镇项目或迎清理潮。

  1、淘汰三类小镇,“房地产化”成关注重点
  自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住建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后,特色小镇建设发展再迎重要指导文件。
  “1041号文”对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提出总体要求,全面主导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事宜。目前文件已由地方发改委对外发布。
  在特色小镇推进过程中,项目同质化、房地产化等问题备受诟病。部分开发商借特色小镇概念炒作,变相拿地做房地产,“假小镇真地产”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地区将特色小镇作为政府举债的手段,在特色小镇建设过程当中依然客观存在。
  此次发改委“1041号文”明确未来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方向,提出逐年淘汰三类特色小镇。
  文件指出,坚持规划发展之路,把握内涵、纠正偏差、正本清源,坚决淘汰一批缺乏产业前景、变形走样异化的小镇和小城镇。
  文件明确,建立规划纠偏机制,各地区要依据特色小镇与特色小镇本质内涵的差异性,调整并分列现有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分类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模式。在创建名单中,逐年淘汰住宅用地占比过高、有房地产化倾向的不实小镇,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市县通过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建设的风险小镇,以及特色不鲜明、产镇不融合、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小镇。
  此外,发改委“1041号文”明确,省级发改委应于每年12月,将调整淘汰后的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数据,报送国家发改委。同时,文件提出优化部门创建机制,统一实行有进有退的创建达标制,避免一次性命名制,防止各地区只管前期申报、不管后期发展与纠偏。
  文件提出,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已公布的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持续开展评估监督和优胜劣汰,适时公布整改名单。

  2、创新金融支持方式,优质项目开绿色通道
  近年来,特色小镇建设在全国迅速推开,但由于资源条件尤其是资金方面的限制,部分特色小镇建设还处于缓慢起步阶段。很多地区特色小镇基础设施相对匮乏,金融支持力度不够,这导致不少小镇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今年7月,国家提出以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此次发改委“1041号文”明确,在金融方面搭建政银对接服务平台。文件提出,引导金融机构逐年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融资服务,支持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设施等建设。
  文件要求,2018年12月底前,省级发改委收集特色小镇信息(包括申请信贷额度、期望信贷利率、期望贷款期限、期望放贷时序、期望付息频率等),汇总印送省级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光大银行,并会同省行将完成尽调小镇信息报送总行,抄送国家发改委。各总行开辟绿色通道,在2019年1月底完成评审和融资服务,将批复投放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而对于鼓励发展的特色小镇类型,“1041号文”也明晰了创建指标,在附件表《__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特色小镇推荐案例》中,明确六大推荐指标,包括主要运行模式、特色产业、宜居宜游水平、特色文化风貌、创新机制和可复制性经验。同时,文件还明确特色小镇的六大重要数据,分别为宜业、宜居、宜游、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能力以及绿色生态。这些指引对于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申报工作,无疑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此外,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区挖掘多种类型小镇案例,避免模式雷同、难以推广。包括立足不同产业门类,挖掘先进制造类、农业田园类及信息、科创、金融、教育、商贸、文旅、体育等现代服务类案例;立足不同地理区位,挖掘“实缴镇”、“市中镇”、“园中镇”、“镇中镇”等特色小镇案例,以及卫星型、专业型等特色小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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